为了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做到衡器的各种技术法规的内容既能协调统一,又不雷同,河南大航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意见,以抛砖引玉。
1.不同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应统一规划同步展开
如上所述,同一衡器产品在我国会有多种技术法规,这些不同的技术法规在我国往往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和制订的。目前,产品标准的制订工作的管理单位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计量规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制订工作的管理单位则有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全国各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等。在技术法规的制订过程中时会出现不相协调,几种技术法规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雷同,有时还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在新版 OIML R50 正式发布之后采标时,就应当考虑电子皮带秤产品的国家标准、型式评价大纲、检定规程编制工作要协调进行、同步(即使不是同时)展开,而不要像现行版检定规程发布五年之后,再发布国家标准,而且两者又是如此地雷同。
2.不同技术法规在采用同一国际标准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应有所侧重和取舍 由于我国衡器产品的多种技术法规都对应于同一国际建议,如果各种技术法规都只顾自己“等同”或“小范围修改”采用国际建议,势必会出现雷同。既然我国的标准体系与国际上是“多对一”的关系,那么就应当把国际建议的内容予以分解,由我国不同的技术法规分别采用。 以 OIML R50 为例,由其内容来看,R50-1 主要说的是型式评价试验的要求和程序,R50-2 则为型式评价报告样式。因此我们在采标时,可把 OIML R50 作为制订《皮带秤型式评价大纲》的蓝本,而其中的一小部分,如“首次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可不纳入;这部分的内容应放入《皮带秤的检定规程》,《检定规程》还可根据我国计量法规的要求把诸如 JJG 195-2002增设的有关“后续检定”的内容也加入,试验项目则可以仅列入检定时进行的现场试验(包括空秤和物料试验)部分,还可加入 JJG 195-2002附录 D“使用中的示值核查”内容和此时常用到的“模拟载荷试验”等,检定的对象也应是整机,而不必再把分模块测试和一大堆实验室试验项目也统统囊括,以免内容过于庞杂而使主题不突出;检定报告的样式也可在 R50 的型式评价报告样式基础上加以简化。 制订“产品标准”则应以指导制造者的安全、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检验为主线,应重点写好制造厂内检验、现场安装调试后的检验的项目和指标、检验的方法等,而型式评价并非由制造方所执行的,因此“产品标准”不宜花费大量的篇幅照搬型式评价的具体内容。在《皮带秤产品标准》中可以像GB/T 7721-2007第一款那样写上“衡器制造商设计、制造的衡器应进行型式评价”,并在此之后添上如下文字:“型式评价的要求、试验项目和程序按 JJF×××皮带秤评价大纲执行。”(如果此时评价大纲尚未制订,也可把该部分内容先放进产品标准的附录之中,无需放在产品标准的正文内。)至于作为制造方自我摸底或评价所需的全性能试验内容可以用“参照执行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一句话来表达。此外,产品标准还应涉及到国际建议未涵盖的生产制造方面的一些要求,对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一些基础通用技术条件作出规定,例如,对皮带秤制作中会遇到的切削加工、焊接、装配、表面处理的基本要求,对电子元器件、电气材料和仪表机箱、机柜的基本要求,以及辅助设备、操作安全性、贮存和运输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不同(广义上的)标准文献之间的相互引用,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这样做的好处是,一不会因各家自搞一套而使要求产生不一致,二可以节省篇幅突出本文献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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